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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院的人文精神
发表时间:2007-12-11             作者:管理员
  人之处世立业,要有一点精神,这种精神就是人文精神。玉环人秉承“自强不息、海纳百川、勇立潮头”的人文精神,使得海偶小县创造了连续7度跻身于“中国百强县”的奇迹。法院之“司法为民”,更要具备人文精神,弘扬人文精神。弘扬法院的人文精神,可以内化为法官与其他人员的精神品质,使之融会贯通,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可以外化为实践行为,维护法律权威,提升法院的战斗力,达成“司法为民”的目的。那么,法院的人文精神是什么呢?那就是刻在《法的回眸》中的“求法律之真,行正义之善,扬和谐之美”。(注)
  一、求法律之真,意在拥有追求真理的精神动力。
  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状态,决定了法律存在的空间和土壤。社会主义法律,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回应了社会发展对制度的客观需求。目前,我们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现实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有效地调节了社会关系,协调了人际关系,从而为我们的努力提供了现实意义与可能性。
  社会主义的法律之真,是对社会现状作出了客观的反思和总结,对社会发展趋势作出了理性的分析和预测。理性是法律的合理内核,法律理性地探知人性与人心的运作规律,把握住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规律,进而构设法治进程和形态,引导“法治社会”健康地发展。
  从“法律要倾听真理的声音”这一原则出发,法律之求真却是有限和相对的,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决定了法律对客观规律的把握不可能是绝对的,所以法律需要在解释中适用,也需要适时变易,与时俱进。这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尽管无法在实践中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但是我们负有“审清法律事实”以及“使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的重大使命,必须从精神上拥有追求真理的动力,将法官的崇高职业理想化解为追求法律之真、事实之真、民情之真,这样才能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有所作为。
  二、行正义之善,意在负起法律赋予司法的责任。
  正义之善,就是社会之善。法律将应予保护的利益界定为权利,维护正当的权益并制裁反社会行为。社会主义法律致力于卫护弘扬正义之善的秩序,是正义的化身。社会主义法律的正义之善,以建立自由、理性和公正的秩序为目的,这种秩序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之善。
  正义之善是司法精神的崇高境界,可以引导法官如何驾驭自已,为司法的文明进步而努力。正义之善不是软弱与隐忍,不是要废除和限制人民的自由,而是要保护和扩大、促进和保障大多数人的自由、利益与福祉。正义之善它将零星自发的个体力量纳入有益于“法治社会”建设的畅通渠道,进而引导人性和人类社会进入善的境地。
  司法目的,就是要在实践中弘扬正义之善,获得灵魂的纯洁与精神的升华。身为社会主义法律的贯彻执行者、建设“法治社会”的积极参与者,在冲突的利益面前,要按照法律理性地取舍。舍小是为了取大,我们要通过法律的约束来保障更多的自由和更大的正义;通过法律的普及来帮助多数人认识和解放自身,从而促进正义之善在全社会的推广与实现。
  三、扬和谐之美,意在体现诉讼与调解中的和谐。
  和谐之美,是事物品相的有序组合,相互包容,彼此辉映,赏心悦目。社会的和谐之美,是一种社会人格尚品的集中荟萃。法律的和谐之美,是赋予精神层面上的更多自由,从而表现为主观与客观、必然与自由、真与善的和谐统一之中,最终给人以美的身心感受。
  社会主义法律的和谐之美,涵盖了逻辑、经验、智慧和理性的结晶,致力于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达到了道德情理交融。以司法中的诉讼与调解为例,都对社会和谐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诉讼中的和谐,表现于当事人权利的平等,程序内的辩论、处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在法庭充分说理的判决下双方心服口服等。考虑到诉讼所维持的这种和谐(动态平衡)有局限性,往往因势利导,引进调解制度,追求一种自然的和谐。经过法官调解,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为此,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说:“司法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建设“法治社会”,十分强调法律的和谐因素。这是立足于科学发展观且对现有法律的丰富与发展。它的作为在于消减了建设进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凝聚了人类潜在的建设性能量,决定了法治社会的唯美形态与内涵。我们弘扬社会主义法律的和谐之美,有着无可替代的深远意义。
  总之,法律是一种形而下的社会控制工具,也是形而上的崇高信仰,与先进社会所追求的真善美三大价值观念从来都是息息相通的。建设“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之真、之善、之美,是一个逐渐完善、逐步体现、不断弘扬的过程,需要数代司法工作者对法律精神和理念的不懈认知与积极践行。我们弘扬法院人文精神,旨在敞开心扉,沐浴法律理性与人类德性的光芒,获得追求真善美境界的精神动力,将法律之真的不朽、正义向善的价值与构建和谐的魅力,纳入崭新的社会秩序之中,以体现司法人员的聪明才智与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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