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3.15,自1993年《消费者权益法》颁布至今已有16个年头,从最初的王海式的打假英雄到一块钱的公益诉讼再到现在的理性维权,我们的消费者维经历了一个从浮躁冲动到冷静理性的过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我国《消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使得王海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普通青年找到了一条生存之道,知假买假,通过诉讼获得索赔。借助新闻煤体的宣传炒作作用,王海不仅使自己成了打假英雄,也催生出了无数的追随者,“制造”了一个打假团队(或者说是“假打”团队)。一时间,社会各界褒贬不一,但不管是褒奖还是贬斥,王海们现实中都成了明星,所到之处都能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制造出了不少的新闻噱头。我门暂且不论王海们打假的个人目的,但客观上他们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使更多的人知道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律以及它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
不管是“打假”还是“假打”,王海们催醒了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继“王海”之后社会上出现了很多为了“一块钱”甚至“几毛钱”去打官司的“较真者”,他们可以屡战屡败,屡败屡战,且越战越勇,俨然成了消费者维权路上的“呐喊者”,他们用“行为艺术”的方式告诉普通消费者“一块钱”也是权利。尽管这种维权方式不管是对个人来讲还是对司法机关而言都是不经济的,但他所体现的社会效果是不可估量的,不仅使普通消费者具有了在“一块钱”面前说“不”的勇气,也使学者以及政府机关能够冷静考虑如何让“一块钱”的权利更加“经济”。
在经历了浮躁冲动的维权历程之后,我们的消费者变得更加的理性和冷静。我们欣喜的看到,维权的不再仅仅是王海式的打假英雄,也不再是怀揣者“平等”梦想的“理想主义者”,而更多的是一般的普通老百姓,维权也不再仅仅局限于打官司,而是更多的学会了“思考”和“拒绝”。社会法治环境的优良与否与公众的法治意识密切相关(我们暂且称之为“人文因素”),同时更重要的在于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制度因素)。在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法治环境,我们可以说在《消法》颁布后的第16个年头后,我们已经具备了初步的人文基础,但在山寨产品、网络购物大行其道的今天,消费市场的变化发展程度已远远超过了立法者的预期,如何为消费者创造一个硬性的外部环境,真正使消费者做到维权有“门”恐怕是立法及行政机关需要迫切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