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6日上午,一位当事人手执一面写有“企业守护神,法律好卫士”的锦旗来到了民二庭的庭长办公室,对民二庭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使得企业能够顺利收到所欠加工款表示万分的感谢。
2009年6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神奇啤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考虑到路途遥远以及当事人对保全的迫切,本院民二庭当即决定由案件承办人立即亲赴贵州进行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建设银行龙里支行一度未能积极配合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经过承办人员对该行行长一番晓以大义的法制教育之后,该行行长终于转变态度积极协助本院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并由被告主动电话联系原告去贵州进行协商。经过一天的对账以及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至2009年6月25日,原告已全额收到被告所欠加工款39万元。
收到该笔欠款的原告表示,正是本院的积极又及时的保全做法使其能够及时收回加工款,由此缓解了其公司的经济困难,维护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