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