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和谐稳定,是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加强“和谐司法”建设,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人民法院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打官司难、司法不公、执行难等问题,更好地承担起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一是增强大局意识,创造司法和谐的外部环境。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服从党的领导,构建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和谐关系,确保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好司法审判权。正确对待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提高接受监督的实效性。坚持有为有位,在服务发展中构建与社会各界的和谐关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找准审判工作与服务发展的最佳结合点,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工作,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为审判机制的和谐运行创造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
二是要增强责任意识,全面履行好各项审判职能。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审判机关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力求使司法的全过程都和谐,从而为司法结果的和谐奠定基础。人民法院要全面履行好各项审判职能,有效惩治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调判结合审判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运用协调方式促进“官民”和谐;坚持刚柔并用执行方式,提高法院公信力。
三是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法院工作的人民满意度。深刻领会司法为民的精神内涵,进一步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支持不支持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创新人民法院便民、利民、为民的工作机制,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延伸服务触角,发挥定纷止争的审判优势,进一步扩大司法为民的受众面,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环境的和谐。
四是要增强法治意识,提升队伍的司法能力。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把司法和谐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大力加强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提高法官化解矛盾的能力;切实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和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道德高尚的高素质法官队伍。特别是要重点解决好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把我们的每一个司法行为都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社会的公平正义联系在一起,深入推进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彰显和谐司法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