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几年来我庭收到的行政审查案件的情况来看,在行政机关以罚款为行政处罚方式的案件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额往往高于罚款本数,有些甚至远远高于罚款本身的很多倍。以08年为例,全年我庭共受理行政审查案件321件,其中因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而加收执行罚的案件有117件,占全年审查案件的36.45%。
08年11月,我院收到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08年5月作出的对余姚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35万元以及加处的罚款157.5万元,共计192.5万元。经审查后,法院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其实,这样的案件在审查时经常碰到。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很多当事人往往都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来对待: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的义务,也未行使法律规定的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而这些法定权利在处罚决定书中也都告知了被处罚人。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都应该遵法守法,自觉履行义务。在认为行政处罚的内容侵害到自己权益时,应该采取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主观的消极待之,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